关于经济法案例分析

2.中国和瑞士两家公司拟在中国设立一生产日用品的合资经营企业,2001年3月18日,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注册资本为480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200万美元,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瑞方投资160万美元,以专利权60万美元、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40万美元、现金60万美元出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合营企业双方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双方应认购100万美元,合营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中瑞双方发生争议的,按照双方指定的第三国法律进行裁决。请问:(1)合营企业的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2)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3)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假如该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2001年6月8日签发的,该合营企业的出资至少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全部到位?

1、不符合规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而该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其48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低于了规定的500万美元。2、不符合,中外合资双方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是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任何一方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作为自己的实物出资,所以瑞方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40万美元作为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3、合营企业的各方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并在2年内全部缴清出资。所以该合营企业的各方应在2003年6月7日之前缴清全部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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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9
1,不符合,首次出资应大于出资总额的20%2,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出资总额的30%3,应当在两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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