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国和瑞士两家公司拟在中国设立一生产日用品的合资经营企业,2001年3月18日,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注册资本为480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200万美元,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瑞方投资160万美元,以专利权60万美元、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40万美元、现金60万美元出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合营企业双方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双方应认购100万美元,合营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中瑞双方发生争议的,按照双方指定的第三国法律进行裁决。请问:(1)合营企业的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2)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3)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假如该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2001年6月8日签发的,该合营企业的出资至少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全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