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商标A1LOGO 为 A2公司B,已注册登记生产出的2个产品,均属于A类范畴,该产品被命名为C1,C2 。C1,C2与A名称不一样问题:1:A1 A2 是合起来申请呢,还是分开比较好?2:是否需要注册35类,35类注册了有什么样的好处和必要性?3:C1,C2 的 是否能够在合法范围内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