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天数如何计算?

我公司2010年6月自查欠税上报补缴,自查报告中填写的欠税税款所属期为2009.1.1日起至2009.12.31日止,请问滞纳金天数如何计算?是从2010.1.1日起计征滞纳金吗?谢谢!

第1个回答  2010-06-26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具体操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先有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告知纳税人如不按期履行纳税义务,将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强行划拨或者强制征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