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对商品房预售监管监管账户可以公开吗?如果可以公开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题所述

当然应该公开,属于监管方面的,只要老百姓有权利知道的,行政部门都应该公开的。但是,不能公开企业帐户等企业秘密。
法律分析
房屋预售也称商品房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直接转入项目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企业须在监管银行的监管下规范使用资金,从而保证预售资金安全,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六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三)其他必要材料。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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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25
当然应该公开,属于监管方面的,只要老百姓有权利知道的,行政部门都应该公开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7-22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们可依法对房地产企业监管,包括其财务帐目等,但,不能公开企业帐户等企业密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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