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在中国人寿湖州分公司投保了一份康宁保险外加一份附加险(只有投保这一份险种住院治疗时才能报销70%-80%,如你附加险种不投保第一份保险只有在十种大病才能给与20000治疗费。)
以下是事因过程:我父亲于正月里在医院看病治疗咳嗽。当时我父亲的心电图测试显示心跳有点儿慢,当时医生就在病例卡上就写了个疑似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在5月7日保险公司就写了一份终止连续投保的通知书(上面的打印日期是5月7日)。但是我们直到7月16日才收到这份通知书,而且这份通知书是他们公司业务员送来的。前提是我们买的这份附加保险到5月25日一年的保险期就到了。在这里我认为保险公司有以下几种行为不妥和解释:
1、故意拖延时间(5月7日出的通知,5月25日保险到期,我们到7月16日才收到此通知单)。
2、并未得到投保人确实有病的医院诊断报告,就出终止连续投保通知。
3、保险公司说如要再续保(要求投保人在没病的情况下),要我父亲再去医院接受各种检查而从中产生的任何费用由我方来承担。
4、我父亲因此事而到医院去做各种个样检查其身体状况并未有不健康显示。
请有识之士帮忙分析一下此事通过法律手段或媒体途径来解决成功的几率有多大?而此事对我父亲造成精神上的损失和检查身体时对身体造成的损害(如辐射和药物刺激等)是否能到得到相应的赔偿。
当初业务员并没有跟我们说明如怀疑投保人有病,他们是可以直接采取拒保的,而且合同上也并未明确说明。如果是这样的话我想第二年我们也没这个必要投这份所谓的保险了。他们不就是要投保人没有任何身体状况去掏那所谓的保险费。还有送通知单迟了两个多月,我想这不仅仅是服务问题了,我是说假设说我们是5月7日之后几天拿到通知单,我们肯定会去检查,如真的有病那时保险还未到期,他们还是要理赔我们在保险期内的费用。他们是担心我们真的会有病,怕理赔,才故意推迟拒保通知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