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什么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

如题所述

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依赖乡村的优势特色资源。该法明确了乡村振兴的总要求,即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并强调要全面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独特功能。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旨在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优先考虑干部配备、要素配置、资金投入和公共服务。
2.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3.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4. 坚持改革创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5. 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不同地区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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