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特发布以下通知。通知主要涉及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以及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四个方面。
首先,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各地需合理设定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且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特别关注住房供应不足的地区,需建立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效率,支持具备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获得许可。
其次,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预售方案进行销售,并明确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公共设施范围、预售价格、资金监管、住房质量责任等关键信息。方案中内容发生变化时,需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再次,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应加快构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体系,确保所有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按建设进度核拨,确保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最后,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随意更改购房者姓名。规范预订行为,限制预订次数,预订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应解除预订并公开销售。签订合同后需解除的,双方需提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公开销售。
通过以上措施,旨在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各方需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共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与进步。
建房[201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