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如题所述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特发布以下通知。通知主要涉及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以及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四个方面。



首先,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各地需合理设定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且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特别关注住房供应不足的地区,需建立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效率,支持具备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获得许可。



其次,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预售方案进行销售,并明确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公共设施范围、预售价格、资金监管、住房质量责任等关键信息。方案中内容发生变化时,需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再次,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应加快构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体系,确保所有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按建设进度核拨,确保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最后,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随意更改购房者姓名。规范预订行为,限制预订次数,预订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应解除预订并公开销售。签订合同后需解除的,双方需提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公开销售。



通过以上措施,旨在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各方需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共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与进步。


扩展资料

建房[20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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