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会计分录

如题所述

债转股有三种处理方式:
1.债转股实现日的会计处理。
债务人为股份制企业时,债务企业应当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权;当债务人为非股份企业时,债务企业应将债权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票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权益)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权益份额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借:长期贷款
贷款:股权
贡献盈余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入
2.债转股实现后企业经营阶段的会计处理。
对于国有企业,债转股后,企业保持正常持续经营,其会计业务作为一般业务处理。在这个过程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参与国有企业的决策,但不干涉其日常经营,因此其会计处理类似于一般的商业周期。年末分红或分红时,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普通投资者对待。
3.金融公司分阶段持股退出国有企业时的会计处理。
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解决银行与企业之间不良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介的性质决定了其对企业的控股只是阶段性控股,实现控股目标并收回资金后必须退出企业。这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处理。一是企业可以脱困盈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收回投资,坏账转换成功可以转让股权退出企业。另一种是商业失败,最终导致清算和破产。
拓展资料:
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合同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律应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承认债权的经济价值,使债权得以流通,并有可能构建担保融资、托收、贴现、保理、资产证券化等多种交易模式。所以,债权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债权人可以转让自己的债权,不管债权是存在的还是将要存在的,只要债权能够明确。此时,作为出让人的债权人和作为受让人的第三人必须通过协商达成债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债权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债权。全部债权转让的,第三人作为受让方替代原债权人,即转让方地位成为新债权人;债权部分转让的,第三人为受让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受让人和转让人部分享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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