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是有可能构成侵权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6月23日公布的指导案例29号提及:在先成立的企业法人通过在经营活动和媒体宣传中使用其名称简称,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企业名称简称与企业法人的关联关系。一旦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企业法人名称、简称近似或近似的标识,即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据此可以认定,上述企业名称简称已经具备了区别市场经营主体的作用,与企业名称均应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