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人一定要做笔录吗

如题所述

报警人是否需要做笔录,一般因情况而定:
1、一般情况下,报警后,立案了才展开调查,固定证据,如给当事人做笔录;还有可能报案后,派出所不能马上判断是否构得上立案条件,也可能会作初步调查,做笔录。报案后,派出所判断肯定是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会受理,也就不会做笔录了;
2、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属于口头报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以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做笔录流程如下:
1、派出所工作人员会逐项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等信息,然后会询问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一系列问题,对其进行身份验证;
2、讯问人员会询问事件内容,一般都是采取问答的形式,对于讯问人员的问题,被询问人只需如实回答就好。在被询问人回答的同时,记录人员会将被讯问人提供的回答详细的记录下来;
3、在整个询问过程结束后,记录人员会将记录内容与被询问人核对,在被询问人确定没有出入后,由被询问人在记录簿上写上“以上记录我看过,没有出入”字样;
4、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做笔录的注意事项:
1、询问时,办案人员应该熟悉案情,明确询问的目的;
2、对当事人应个别询问,一个案件如果有数个当事人,应当及时分别进行询问,并要注意防止他们相互串供;
询问中要把握好询问的节奏和主动性,注意抓取证据;
3、询问时,应首先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然后查明被询问人的身份等情况,并在笔录的首部填明。
向被询问人说明询问的理由、依据和大致内容,告知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然后根据案情逐个问题进行询问;
4、询问必须客观、全面、不能有偏见,更不能采用诱等手段迫使被询问人按照办案人员事先虚构、设想的事实进行回答,询问中一定要把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目的,所涉及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牟利情况,有牵连的单位和个人情况询问清楚;
5、要把握好提问的方式,选择好突破口。要注意对案件知情人、证人所收集的证据的保密,不能将此类证据轻易交当事人对质;
6、询问要与其他调查工作相结合,边询问、边调查,互相印证,互相推动,不能仅仅依靠询问的材料定案。询问时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要允许当事人做无违法行为的辩护;
7、询问笔录要当场记录,不得事后追记和补缺。笔录要字迹清楚,记载准确又全面;
8、笔录制作时要尽可能记录有的原话和询问情况,对于方言土语和含义不清的词句,应用普通话注明,询问不懂中文的当事人要记明有无翻译参加。被询问人对提问不作回答或回答吞吞吐吐、避重就轻等都要如实记录在案;
9、询问完毕,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如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或改正,笔录核对无误后,应签注“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致”。当事人应当逐页签名、盖章(包括更改、补充处)。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10、询问时间要记录准确,较复杂案件应同时记录询问开始和结束时间,多次询问的,应记明次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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