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第三章组织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竞赛的工种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以适用范围广、技能要求高、关键岗位的通用工种为主,并考虑行业特点突出、技术含量高、参与范围广的特有工种。
行业特有工种为石油石化、冶金、矿业、军工、电力、电信、运输、商贸、仓储、建筑、建材和旅游等行业主要特有工种。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竞赛每年举办,包括通用工种竞赛和行业特有工种竞赛。各通用工种竞赛每4年循环举办一次,同行业特有工种竞赛每2-3年举办一次。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竞赛由中央企业轮流承办,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可自荐申请承办。行业特有工种竞赛坚持紧贴实际、公平公正、培养人才、服务企业的原则,按中央企业排序由各行业企业依次承办。承办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
(三)有专家技术队伍。
(四)有经费保障。
(五)赛区交通方便,设备齐全。
(六)安全制度健全,防范应急措施完备。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竞赛经费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参赛选手、单位的报名费、参赛费。
(二)承办单位支持。
(三)国资委专项经费。
(四)社会支持。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竞赛的工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央企业主业中所涵盖的工种。
(二)行业特点突出、关键岗位技术含量高、企业亟需高技能人才的特有工种。
(三)紧贴企业生产实际,结合行业发展方向,具有前瞻性、导向性的工种。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竞赛由企业参照本办法自行举办。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大型骨干中央企业举办的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竞赛,经企业申请,可向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备案。
第十九条 申报集团公司竞赛的各中央企业,须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资委群工局报送本年度集团公司竞赛的以下材料:
(一)举办竞赛活动的申请备案表。
(二)竞赛工种情况说明。
(三)竞赛活动组织实施方案。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