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学校担保无效法律规定

政府机关、学校担保无效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学校不能作为担保人,其担保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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