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是否要业主大会的书面授权?

如题所述

  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职责范围内的,不需要授权。
  1、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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