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川府函[2012]218号)之规定
“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义务兵和士官,下同),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由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
扩展资料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 省、 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 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当兵两年,2018年九月份退伍,退伍费有多少?
我是四川达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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