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注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参照《戒毒条例》第九条规定,戒毒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虐待、侮辱戒毒人员。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参照《戒毒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第九条 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十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第十一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
(二)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并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
(三)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滥用。
第十二条 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戒毒条例
可以注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参照《戒毒条例》第九条规定,戒毒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虐待、侮辱戒毒人员。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参照《戒毒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参照《戒毒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禁毒委员会和省级禁毒委员会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制定戒毒工作规范,培养各类戒毒专业人员,建立和完善发展戒毒专业队伍的制度和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戒毒专业服务组织。戒毒专业服务组织是为戒毒人员提供专业服务的法人组织,由社会出资或者政府和社会共同筹集资金依法设立,也可以由政府财政全资设立。戒毒专业服务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社团章程开展活动,为戒毒人员及其家庭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一)戒毒知识辅导和法律援助;
(二)戒毒医疗指导、应急救助和转诊服务;
(三)戒毒人员的就学、就业援助;
(四)心理康复的辅导、咨询;
(五)为戒毒人员修复家庭、社会关系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面向公众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七)为戒毒人员选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地点提供帮助;
(八)应急生活救助;
(九)协助禁毒委员会开展戒毒专业社工、禁毒志愿者的组织、培训班和管理工作。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服务。戒毒专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参考资料来源:贵州钟山政府官网:戒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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