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

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1、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存在着一些对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带有危险、危害的因素,如接触粉尘、高处坠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场所、工种、岗位、工序、设备、原材料,都有可能发生伤亡,企业应该如实地将本单位的这些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通过适当的程序、方法告诉给员工,使员工知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从而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员工对工作环境和工作岗位中存在的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因素,更要主动的向单位领导、安全员、班组长、设备管理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对于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做出书面交底。如果相关人员不能履行职责,员工可以向上级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直接检举、控告。
 2、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员工在生产一线,对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最了解,因此,员工的批评和监督更具有针对性,能及时发现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关部门或人员及时解决,从而消除隐患。
  对于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员工都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厂级领导人提出意见或建议,也可通过工会等组织反映。也可向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检举、控告。
  3、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的现象是比较常见的,员工享有这样的权利,不仅能够保护员工自身安全,也可以约束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必须照章指挥,以确保安全生产。
  员工在行使权力时不能逃避工作,对于正常的工作安排,故意找借口不服从指挥,这是员工必须要注意的。
  4、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员工在作业过程中有可能会突然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此时,如果不停止作业或撤离作业场所,就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员工在判断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不能凭个人猜测,要有直接依据,更不能滥用该权利。同时只有在紧急情况直接威胁到人身安全情况下,才能撤离。间接威胁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情况下,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处理措施,不能撤离。
  在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应该是停止作业,然后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若采取的应急措施无效,才能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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