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人把工程劳务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雇佣工人在施工中死亡,总承包人是否承担责任?

如题所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该规定,因为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对包工头雇佣的工人,用工主体责任(包括工伤工亡等)要由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承担。
风险提示: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在进行劳务分包时,优先选择劳务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这样一来,劳务工人的用工责任依法应当由劳务公司承担,将减轻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的用工责任和风险。虽然现在建筑业对农民工权益保护十分严格,即使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对劳务工人不承担法定责任,有时候也会迫于行政压力或业主压力先行对劳务工人进行赔偿,但该赔偿本质上是一种垫付行为(代劳务公司支付),在垫付后是有权向劳务公司追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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