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跑得不知去向,也不与债权人联系,是否构成诈骗?

如题所述

借款人跑得不知去向,也不与债权人联系,是否构成诈骗,还要看债务人在借款有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借款时有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让债权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是诈骗行为,不符合的就是民间借贷行为。法律规定容易请清楚,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就难以区分了。

一、诈骗行为的构成:

首先要明确的就是,债务人有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是看债务人是怎么说的,而是要看他是怎么做的。一般的,如果债务人在举债的时候就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任何的行动,那么不管他怎么说,那就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就是看债务人有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让债权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这里的错误认识是包括错误的认为他有偿还能力的。

符合上述条件,就是诈骗行为,不符合的就是民间借贷行为。

二、如何区分借贷与诈骗行为?

两种行为人在主观意图上是完全不同的,民间借贷行为的借款人没有将借款据为己有的意图,有明确的还款目的及还款行为,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完全是由于客观原因。而诈骗行为人主观上就是想将钱款占为己有,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目的,更没有还款行为,其伪造投资项目、假借借款合同让受害人自愿交出钱款。

民间借贷债务人都是承认存在借贷关系的,只是暂时没钱还不上,会努力挣钱偿还,即便他走了,让你暂时找不到他,他也不构成犯罪。但是假如诈骗就不一样了,诈骗都是往往以借贷的名义骗取财物,多数都是携款潜逃或者大肆挥霍,不承认有借款事实,钱到手为止。

三、如何防范他人利用借贷实施诈骗?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应首先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工商查询的方法,然后尽可能详细地考察借款人投资的项目以便预测自己出借钱款的风险,其实借款利率的高低本身也反映着借款的风险,高回报一定潜在着高风险,所以“勿贪心”是防骗的先决条件。而以借款为名的诈骗行为肯定是禁不住推敲的,只要出借人稍加询问就会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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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23
是,因为没有联系债权人携款跑了,这属于欺骗行为,所以要付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2个回答  2020-10-26
这要看借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使债权人错误认识才借款给对方的如果符合这些条件那就构成诈骗了。
第3个回答  2020-10-26
如果是有欠条的是不属于诈骗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司法机关会想办法联系借款人,联系不上也可以强制执行
第4个回答  2020-12-10

首先,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确定的,因为知道的信息太少了,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一步一步地去分析。

我们先来看看诈骗罪的构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这个犯罪构成来看,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这个非法占有目的在提问里面没有凸显出来,所以可以认为,在借款的时候是真心想还钱的,结果到后期没有钱偿还就跑了。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理,这样是不构成诈骗罪的。

换一句话说,如果债务人是故意借款,抱着不还的心态去借钱,这个就可以认为有故意占有为目的,这个时候就是可以认定为诈骗罪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债务人有钱故意不偿还债权人的债权,并采取躲避等手段“消失”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这个时候也是定不了诈骗罪的,可以参考老赖!

所以,根据上面给予的信息,根本不能定性为诈骗罪。建议在诉讼时效之内去起诉,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大家对于诈骗罪的理解还不是特别到位,或者说对于诈骗罪的理解出现了一定的偏差。

有时候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去实施的借款,到时最后还是没有定诈骗罪,这个是为什么呢?因为行为人并没有隐瞒事实和真相。而是如实告知了债权人,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之下还是给予了借款,那么这个也只是属于平常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民法的调整,而不是刑法。

总而言之,诈骗罪需要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这个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构成诈骗罪。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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