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研发的可以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因税法和会计上的摊销年限不一致,怎么确认递延所得税?

无形资产会计摊销3年,税法10年,那么这部分税会差异计提递延所得税时,需要考虑加计扣除数吗? 举例,无形资产原值300元,会计摊销100元,税法摊销30元,且可以加计扣除30*50%=15元,那么计提递延的时候是(100-30)*企业税的税率?还是(100-30-15)*企业所得税率?

加计扣除部分实质上属于税收优惠,这一事项在会计上并不予以确认,也就不会计入任何会计科目,所以对于这一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需要确认的是会计摊销和税法摊销差额(100元和30元)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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