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领空范围指我国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海域,称为领海。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但增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领土包括陆地和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
国家领土分为领陆、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和领空3个部分,上及高空,下及底土。主权国家领陆和领海垂直向太空100公里之内的空间,称之为领空。按照我国的领空管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所有飞行必须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外国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我国领空,或者在我国境内飞行、停留,必须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关于领空产生的历史背景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飞机开始成为战争的工具。不论交战国或中立国都禁止外国飞机不经允许飞越其国土的上空。前者旨在巩固国防,后者为了保护中立。在国内立法方面,一些国家已订有对其国土上空行使管辖的法律,另外一些国家则划定某些地区的上空为禁区,不许外国飞机飞入。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19年在巴黎缔结1922年开始生效的《巴黎航空公约》,是国际上第一个关于空中立法的条约。该约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同时,缔约国承允对民用航空器在和平时期相互给予无害通过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4年承认了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在同年当选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理事国,同时还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同许多国家缔结了双边协定,以促进国际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中国领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