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处骨折,工伤鉴定八级,合理吗

五处骨折,工伤鉴定八级,合理吗

五处骨折,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存在合理性。

根据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规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多处伤残的,分别鉴定,按最高级别定级,如果有两处级别相同,最高可以晋升一级。因此,工伤职工虽然五处骨折,可能八级是最严重处骨折,为最高级别,因而确定为八级伤残;也可能是最高级别七级,但因为有两处以上评定为七级,晋级为八级。

工伤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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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07
工伤鉴定并不是按照伤者有几处伤情然后合并在一起计算伤残等级的,它是分别鉴定后,取一处最高伤残等级为赔偿标准;当多处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最高等级的的伤残有两处是相同的时候,有一次也仅有一次机会,将两个相同等级的伤残合并晋升成一个最高等级的伤残,然后按照合并后的伤残等级作为赔偿的计算标准。
而且,伤残鉴定的评定过程,是由3到5名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各自提出意见,然后再综合专家的意见作出的鉴定结论,所以是合理的。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
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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