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4和2001的区别

如题所述

一、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4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2、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 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4、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5、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执行时间
新建锅炉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10t/h 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 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 年 10 月 1 日、10t/h 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 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 2016 年 7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自 2016 年 7 月 1 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三、范围,划分更加细致、具体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没有提及煤粉发电锅炉,我认为包括在以燃煤为燃料的锅炉中)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四、术语
在用锅炉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4 年 7 月 1 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 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重点地区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 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
五、排放限值
两个时间节点:2015 年 10 月 1 日、2016 年 7 月1 日。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 8 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 200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以上。(烟囱高度的要求比较宽松,但在环评中需要进行详细论证,注意不再有严格50%的要求了,考试可能会在此出题)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估计旧时段锅炉难以达标居多)。
六、监测要求
1、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等规定, 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 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以后获得区域环境现状数据方便了,支持)
2、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20t/h 及以上蒸汽锅炉和 14MW 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这两点基本没变)
3、 锅炉的完全燃烧除合理的燃烧调整外,还可以加强对风量的配比,保持合理的过剩空气系数。空气量与燃烧量之比越大,则排烟损失越大;空气量与燃烧量之比越小,则未完全燃烧损失越大。过剩空气系数(空气量与燃烧量的比值)应在1.2~1.3之间。烟气中氧气含量与过剩空气系数有单值函数关系,因此氧含量的准确测定可准确估计锅炉的合理燃烧。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按公式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基准氧含量燃煤锅炉9%,燃气、燃油锅炉3.5%)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3-27
补充一点就是以前用空气过剩系数折算,现在不在规定1.2、1.8之类,直接用实测含氧量带入折算,这是变化,也是进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