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闯民宅

加入家里锁着门,而有人撬锁,说来搜查而没有搜查证件,请问这算什么呢???

算私闯民宅

昆明市民钟普宁状告盘龙区工商局打假打到老百姓家一案判决生效,工商部门闯入民宅的行为被确定为违法。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工商部门有权实施打假检查,但是,检查时对涉嫌违法的经营场所和居民住宅应该有个明确的界定,不能利用行政强制权力擅入居民家中。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将会"使钟普宁的权利被置于客观上极为不利的地位"。而且,该局在检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违法的行政行为(6月7日《中国青年报》)。案件的起因是2004年7月17日下午,昆明市盘龙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昆明市正义路永升巷2号打假时,一并搜查了住在二楼附10号的钟普宁家。为此钟普宁以"私闯民宅"将该市盘龙区工商局告上法庭。

由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案件的审理结果无疑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维护。其实在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里,即便贵为国王也不能擅自闯入一个普通的平民百姓家。因此,对于私人住宅,西方有谚语云"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

而如果一个公民连自己的住宅被人随意闯入都得不到法律救济,那么也就谈不上公民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

尽管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是法律设定的,是其应有的权力,是维护社会良性运转所必须的。但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是有限制条件的,否则,权力就难免被滥用。如果公权机关怀疑某个住宅内存有问题,便擅自闯入,这不仅是侵犯人权的行为,更是一种背离现代文明、对法律不予信仰的行为表现。而法律是高于一切的,无论是公权还是私权,只有信仰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才能够构筑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有效保护。假如公共管理部门意识不到这一点,强行以自己的公权力侵犯市民的私权利,使市民生活在私权利随意被剥夺,即便有假冒伪劣产品被查处,这一查处程序也是有违法定程序的,因此也不能说是正义的。

虽然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住宅不受侵犯权,但是,在我国以公务为由私闯民宅之事时有发生,有夜闯民宅"抓嫖"的,有闯入私人店铺搜"黄蝶"的,不一而足。这种现象产生的一个原因就是,一些行政执法人员还存在这样的认识,法律应该保护的是好人、守法人的权利,而不是保护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而就认为闯进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家就是正常的。其实,这种想法是很可怕的。因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样有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一个社会的法制文明程度并不只是表现在保护好每一个好人和守法人的权利,还表现在对每一个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上。一个法治社会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嫌疑人。

为此,工商部门闯入民宅的行为被法院确定为违法,对一些公权力者来说应当是一剂"清醒良方"。本案提醒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执法意识,执行公务也好,履行职务也罢,既然都是为了实现公共秩序的有序运行,因而就不能通过损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方式进行。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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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25
看什么情况下对你家里进行搜查,相关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如属非法搜查,根据《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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