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会计与税务处理有哪些差异

如题所述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着重解决了存货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着重解决存货的计税基础、扣除、纳税调整和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下面,我们分析一下存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联系与区别。
(一)存货的范围和确认
企业的存货通常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等。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存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存货的范围与确认是一致的。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和计税基础
在会计处理上,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税务处理上,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外购存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等作为计税基础。投资者投入的、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按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盘盈的存货按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会计处理上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税务处理上要作为其他收入计入应税收入。
(三)存货的后续计量和扣除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领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各项存货的使用或者销售,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方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存货准则对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这既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也与税法的原理趋同。
(四)存货的期末计量和纳税调整
在会计处理上,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情况下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计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计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时,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五)存货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存货的盘亏、报废、毁损和被盗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存货盘点表;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残值情况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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