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突发事件有哪些原则?

如题所述

突发事件的处理经常被称为一门“艺术”,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能够镇定自若,当机立断作出正确的决策,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实现游刃有余,这与突发事件处理者具备良好的心理状态是分不开的。政法机关公务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培养处理突发事件的良好心理状态,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突发事件,切实履行好政法工作者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各项职责。

第一,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的第一个要求是,控制局面要及时。突发事件来势猛,发展速度快,危害大。要求快速控制。1998年元月,发生在山西朔州假酒中毒事件,仅一天时间内,朔州市平鲁区人民医院就先后接诊9名病人,均抢救无效死亡。紧接着,平鲁区、朔城区、大同市灵丘县先后住院的中毒病人达222人,其中又有27人抢救无效死亡。形势严峻,时间就是生命,在党中央的指示下,朔州市委连夜召开紧急会议,五大班子成员紧急分工,分赴各县、区召开乡村两级公务员会议,要求包村包户,责任到人,朔州市电视台,电台两大新闻媒体,采取滚动播放形式连续播发市委、市政府的紧急通知;工商、计量部门立即发出了《关于禁止销售饮用散装白酒的通知》,市卫生局编印了《关于甲醇中毒症状及治疗原则》的宣传材料,巡回宣传的车辆转遍了朔州市的大街小巷。平鲁、朔城两区的领导打破常规,一边向上级汇报,一边安排宣传群众,一边查封散装白酒销售点,起到了关键的作用,避免了春节前后大批群众开怀畅饮散装白酒的严重后果。

及时性的第二个要求是,开放传播通道要迅速。突变情况出现时,往往会引起新闻媒介和广大公众的关注和瞩目,这时公务员必须做到迅速开放信息渠道,把必要的信息公之于众,让公众及时了解危机事态和组织正在尽职尽责地加以处理的情况。

面对新闻界的竞相报道和社会公众的着意打探,如果这时隐瞒事实、封锁信息不仅不会有什么好处,反而会引起新闻界和公众的猜疑和反感,促使他们千方百计地从各种渠道收集材料,挖掘信息,这就很容易出现失实和不利的报道,从而更有可能给突发事件处理带来麻烦,使事态进一步恶化。这时的社会公众也是最容易产生猜疑、误传或者轻信不良情况,从而造成更为不利的社会影响。因此,明智的做法是,开放信息传播渠道,公布事实真相,填补公众的信息空白,让新闻界传播客观真实的信息,让广大社会公众接受客观真实的信息。然而,传播信息渠道的开放,并非让有关信息放任自流,而是使其有序地传播,这就要求做好信息传播的基础工作。

及时性的第三个要求是,沟通协调要及时。突发事件的妥善解决,往往需要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孤军作战,就事论事,效果不好。例如,在基层发生的因拆迁安置问题而出现的群众冲击党政机关这类突发事件,仅靠调动警力去压制,不仅无助于问题解决,相反会使事态进一步恶化,这就需要由政府出面,协调拆迁办,开发公司,法律权威部门等多方机构,才能真正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达到标本兼治。

第二,灵活性原则

突发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对组织和成员产生的冲击也颇为严重,在这样特殊情况下,常规的方法都显得无能为力,而此时的机动灵活则是公务员必须把握的重要原则。灵活性的原则在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各个环节上都有所体现。

首先,在处理事件程序上传统的思路是公务员要临危不惧,迅速查明原因。在这里临危不惧是对的,但迅速查明原因却并不一定现实。原因一定要查,但不是在开始,而是在局面得以控制之后。有许多公务员,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关心的是事件如何引起的,是谁的责任,先打官司论长短,使局面日益恶化。打破传统思维方式,因地制宜,从实际情况出发,这是处理突发事件灵活性原则题中应有之义。

其次,突发事件变化多端,随时会有各种情况出现,处在第一线的公务员执行上级命令天经地义,但决不能成为一架死板执行命令的机器,面对变化了的实际情况,盲目执行上级错误的指示,会给组织带来巨大损失。组织行为学中的权变理论告诉我们,领导的行为若想有效,就必须随着被公务员的特点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把决策权最大限度地放到现场,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随时进行符合客观事实的决策。

最后,执行方式要灵活。在解决问题时,我们虽然强调快速,但也要考虑群众的心理承受度。针对不同群众的需求,采用不同的处理办法。总之,离开了灵活性,突发事件就得不到圆满解决。

第三,全面性原则

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是十分复杂的,因为事件本身交织多种矛盾,从产生看,既有历史遗留问题,又有现实诱发之因;从涉及的人员看,构成成分杂,思想境界,需要满足各不相同;从问题的最终解决看,需要各方积极配合,齐心协力,求大同存小异,方能得到满意结果。

基于这样的认识,公务员在突发事件处理方案的选择和实施过程中,要用辩证思维方式,用联系和发展的观点看问题。既着眼于眼前问题的解决,又要考虑长远,切忌简单从事,为以后工作留下后患。对各方面提出的要求,要全面分析,不轻易许诺,不因一时轻率,给组织今后带来更大损失。

第四,有限理性原则

传统管理理论把人的行为理解为完全的理性,即在作决定时,信息是已知的,确定的;可供选择的措施都是已知的或给定的;有现成的评价标准和价值体系,使可择方案得到准确评价;每种选择实施后果均可估计到。现实生活中很少具备完全理性的假定前提,人的理性是有限度的理性。

突发事件中,人的有限理性表现得更加明显,公务员无法准确快速了解与决策相关的信息,不知道多少可供选择的方案或措施,并且需要自己去寻找、抉择后果无法预料。公务员都是在一定程度上根据主观判断进行决策,采取的对策是否正确,要受决策者的技能,价值观,知识水准及所需材料的完备程度影响。所以,突发事件中,有限理性原则决定了公务员决策的风险性、艰巨性。

第五,满意原则

突发事件的快速性、不确定性、破坏性等特点,使得公务员要追求“最优化”、“最佳”成为不可能。哪一环节,都不具备达到最优的条件,满意标准则具有可行性与现定性。

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公务员不可能想到所有的备选方案,并逐一进行评价比较,然后选出最好。而是一边寻找方案,一边按自己的目标和价值观评价方案。如果评价结果低于自己的预期要求,就继续寻找方案,如评价结果与预期相近,那么会继续等待进一步的刺激以促成下一个方案。

如果评估结果超过预期水平,也不再容易设计方案,并且这个评价较高的方案“令人满意”,那么就到此为止,这应是遵循的满意原则。这一原则为公务员处理突发事件,运用创造性思维,把握非程序化问题的内在规定性,作出符合组织目标和发展的决断提供了应付自如的行动准则。能灵活运用这一原则,会争取有利时机,把握问题关键,不在细节问题上纠缠,会使自己处于主动地位,使组织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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