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什么规则?

如题所述

社区戒毒规定:

第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扩展资料:

社区戒毒注意要点:

1、社区戒毒工作要创新宣传教育模式。相较于传统的政府部门的宣传教育模式,社区戒毒的更容易求变创新,以最贴近群众的宣传教育活动,起到“渗透式”的禁毒效果。

在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中加入“禁毒元素”,宣传禁毒法律,普及禁毒知识,更容易得到社区居民的响应,在居民的口耳相传中,为更多群众所接受;做到扩大禁毒宣传教育覆盖面,减少死角盲区,寓“禁”于乐,增强实效。社区戒毒的宣传教育工作不但能让人“入眼、入耳”,更能深入人心,让百姓群众真正树立起正确的防毒、禁毒意识。

2、社区戒毒要充分发挥禁毒志愿者的积极作用。禁毒志愿者作为最庞大的禁毒工作群体,是社区戒毒的中坚力量。他们能时常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谈心交流,还可以为他们解决生活难题,提供帮助,让吸毒者尽快走出吸毒阴影。

家常式的交流,全方位的帮扶,稳定了吸毒者的心理,也让吸毒者看到生活的曙光。

戒毒者的高复吸率一直是禁毒工作中的一个大问题,禁毒志愿者能够在日常生活中监督戒毒者是否复吸,在必要时,疏通吸毒者的心理,杜绝吸毒者日后复吸的可能。并且在开展社区戒毒工作当中,各种社区戒毒活动都少不了禁毒志愿者的参与和协助。

因此,禁毒志愿者广泛参与社区戒毒的格局,是全面禁毒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力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禁毒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2-09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禁毒法》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2、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3、对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的人员,不收押,不限制人身自由。

4、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5、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2-09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7

依据《戒毒条例》

第十九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十一条 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戒毒条例》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9
社区戒毒人员守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遵守社区戒毒的有关规定。

  三、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四、每月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五、自觉接受尿检。第一年前半年每半个月至少检测1次,后半年每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2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

  六、社区戒毒期间不得吸食、注射毒品。

  七、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天以上的,应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请假,返回后及时销假并接受尿检;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应提前十五天向社区戒毒工作机构书面申请,在审批同意前,不得擅自离开。

  八、在外出期间要按规定寄回当地公安机关的尿检证明。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