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行程没有得病判几年

如题所述

会判处三个月拘留。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明知自己有不明原因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且近两周内有疫区旅行、居住史或有与其他已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史;

二、在社区(村委会)、疾控中心等工作人员调查询问时,或在医生问诊时,对上述症状或对自己的旅居史、接触史等情况不做如实说明,后被确诊为疫情感染病人;

三、在没有接受隔离治疗或未自行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情况下,肆意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与他人进行密切接触。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四)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新冠肺炎患者隐瞒行程、病情,不仅不利于自身的治疗,而且还将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记者梳理后发现,近期媒体已经报道了数十例同类型案件,涉及多个省份、多种情形,常常出现一名患者影响多人的情况。 为什么只是隐瞒了个人行程或者病情,就被公安机关认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因为新冠肺炎患者隐瞒了个人行程或者病情,有关部门就没法对其采取检疫、隔离等措施。”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虞浔认为,执法司法机关办案主要的法律依据是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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