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办法》指出,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严控债务高风险地区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
《办法》要求有关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的基本信息。《办法》同时明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五)国家和省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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