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不可以为被保人是正确的吗

如题所述

不正确。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可以是成人,也可以是儿童,但如果是儿童的话,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投保。
拓展资料
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什么?
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是如何定义“投保人”。
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法》第十条
简单一点来讲,投保人就是交钱的人,支付保费的人。是保单的主人,拥有退保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投保人。这里奶爸解释一下,什么是自然人。
自然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读懂合同,有能力支付保费。
未成年人,有智力障碍、精神障碍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不能做投保人。
法人则是企业单位等,最常见的就是企业给员工买了团体意外险,企业就是投保人。
接着我们再看看“被保险人”是如何定义的。
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法》第十二条
通俗点来说,被保险人是被保护的那个人也就是受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者生命关系着合同的存续与否。
他们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可以是成人,也可以是儿童,但如果是儿童的话,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投保。
要成为被保险人,还有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资格”就是身体状况。
身体没有问题可以按照标准体承保,但有些情况可能被加费,如果能被加费承保,说明保险公司还愿意承担这个风险,这是最好的结果。
还有可能会被延期,观察一段时间再决定能否承保。
再比如有甲状腺结节就要被除外,高血压糖尿病等等就可能会被拒保。
所以,投保要趁年轻,趁身体好。
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条件有哪些?
要想有可以投保的权利,首先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及16周岁,但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投保人。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就不能为自己或者别人投保了。不过,投保人想要指定或者更改有关被保险人利益的事项,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被保险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2、享有赔偿请求权。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明确规定:
(1)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该保险合同转让和质押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的转让和质押也无效。
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简单来说,就是投保人要做一些更改必须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所以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投保人忽视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可行的话,那么被保险人存在的意义也没有了。
三、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又有哪些?
那么,投保人的权利又有哪些呢?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
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不仅可以有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费的权利,而且还可以在合同效力中止时请求复效,并且有资格指定和变更收益人。
我们再来看看被保险人的权利又有哪些?
1、享有领取医疗、残疾和养老保险金的权利;
2、被保险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字则保险合同无效的权利;
3、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4、决定保单(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可以转让或质押的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受益权。
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了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哪些权利可以享受后,我们来看看两者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就是交纳保费和进行相关的如实告知;
并且需要在出险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在申请理赔时提供详细的理赔材料等,就可以有退保的权利。
而被保险人主要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人,和投保人一样,它的义务也包括如实告知、出险尽快通知保险公司、整理理赔材料、自己职业发生变化或保险标的风险因素增加或减少通知的义务。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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