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丢失,按什么处罚

如题所述

医疗机构也就是我们说的医院对患者的病历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并且按照有关规定来看,医院保存患者病历的时间往往还比较长。若是这期间不慎将病历弄丢,根据规定,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那么就要对患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一、医院病历丢失要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病例资料的,推定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要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出台后,病志记录更加透明。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虽然《民法典》将“举证责任倒置”变为“谁主张谁举证”,患者告医院要自己举证,但是有三种情形是例外,需要医院举证。
      法院会首先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二、医院病历的分类
      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种类型:
      1、客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
      1门诊病历;
      2住院志;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8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9病理资料;
      10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主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
      1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2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3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4会诊意见;
      5病程记录。
      医疗机构在保存病历的时候,根据病历类型的不同,那实际至少要保存的期限就不一样。而在医疗机构将病历丢失的情况下,根据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就可以推定此时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那么就要求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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