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中介需要以下的法律责任: 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房屋的权属情况;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权籍调查;使用状况调查;行情调查;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办理产权过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