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运管局是否有权暂扣驾驶执照行车证和车辆

本人私家车途径察布查尔县去伊宁市见路边有人招手,便停下路人问去伊宁市吗?此时正下大雪,我便回复刚好去市里,此时路边都是招手的人和一个民族同志她(他)们就上了车,在车辆行至不到三百米后见有什么执勤人员要我靠边停车,要我出示行车证驾驶执照,此时执勤人员说是运管局的,随后叫我到执勤人员的商务车上,说我违法载客,另一名执勤人员未经允许私自启动我的车,车上一个民族同志下车给运管执勤人员打了个招呼便离开了,但是车上另外三名汉族同志不让下车,就这样把车开走了,运管执勤人员让我坐在他们车上带我转了一圈又放回原处,并让我去县运管局处理,可是去了运管局,处理人员都不在办公室,等了两个小时执勤人员回来,什么证件都未归还,说要接受处理,罚款5000--10000元,请问未收取搭车路人钱财,算是违法载客吗?

钓鱼执法,明显的钓鱼执法!
一,是程序合法性方面。尽管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的理由以示执法的正当性,但却掩盖不了实质上和程序上的违法性,以及背后的利益驱动。在查处毒品按数额奖励、查处黑车和卖淫嫖娼、赌博等按罚没款提成——各地财政部一般会按照罚没款的40%-50%比列将罚没款发还给财政部门等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下,有关部门公然在社会上“招聘”大量“钩子”,也就是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回顾类似行为造成的结果,发现在“鱼钩”上晃荡着的,除了当事人,还有更大的“鱼”——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们的善良之心。沪上私家车车主张先生因为恻隐之心竟然引来“非法营运”的横祸。张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动了恻隐之心搭其上路,结果,“搭客”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还被双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在各种压力下,最后张交了1万元才取回车。近年来执法部门“钓鱼”让普通公民成为“违法者”而进行处罚的案件层出不穷,上海甚至发生过司机杀死“钩子”的事。首先在程序方面,钓鱼执法已经违法了。
第二,证据搜集的合法性方面。钓鱼执法案件中,执法人员无法提供真实的证据,“协查员”直接作为证人,但基于执法人员与“协查员”的合作关系,“协查员”的言辞不能作为证言,而且一般车主没有要求“乘客”给车费,仅凭“乘客”的一面之词并不能证明车主

wk_ad_begin({pid : 21});wk_ad_after(21, function(){$('.ad-hidden').hide();}, function(){$('.ad-hidden').show();});

非法营运。同时,在车主要求与“乘客”交谈时,执法人员拒绝让车主与“乘客”对质,当执法人员将车主拦下罚款时“乘客”便离开了。非法营运与钓鱼执法,虽然各执一词,但是,需要向社会及公众公开证据链条的,理所应当是执法部门。因为在“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条件下,公民没有任何义务自证清白,而对任何违法行为、违法嫌疑人的惩罚,都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一切案件的查处都要重证据,执法机关办案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在证据搜查方面,钓鱼执法的做法是违法的。
第三,根据我国行政法的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行政法律的设定与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等。然而,我们回顾各个钓鱼执法的案件,在钓鱼执法过程中,“钓钩”与执法人员(或机关)达成协议,由“钓钩”以各种车主在道德上无法拒绝的理由——亲人生病、怀孕急产、家里有急事等搭乘车辆,把车主诱至执法人员的埋伏点,“钓钩”强行拔下车钥匙,并留下“车费”(很多车主都没有提出要求他们付车费的要求)。然后执法人员就将车主扣下,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再付给“钓钩”一定数额的报酬。高额利益的诱惑致使很多无业或者低工资的人以从事该项工作为职,导致更多的无辜车主受到高额处罚。许多车主基于道德上的考虑让这些“钓钩”打车,结果却换来自己被执法人员强行搜走相关证件,还要接受的万元罚款的处罚,这就是现代版的“农夫与蛇”的故事。这样的事件让越来越多的人不敢搭乘求助的人,而真正求助的人也可能会因为没有的到及时的救助而损失惨重或者丧失生命。钓鱼执法在很大的程度上撕裂了人们之间淳朴的情感,败坏道德。这与立法目的也是背道而驰的。所以根据立法目的来说,钓鱼执法也是不合法的。 经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钓鱼执法是不合法的。同时个案维权有可能局部讨回被放逐的公正,但撼动不了“钓鱼执法”被权力滥用的根。要对“钓鱼执法”斩草除根,必须先从源头上宣判“执法经济”的死刑,并且严格限制公权力机关以各种方式在社会上“聘用”各种社会人员。199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利私自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库”,但各地财政一般会按40%到50%的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部门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还给各分支机构,此办法被俗称为“两次五五分成”。因此,为解决钓鱼执法的问题,我国应首先从执法机关着手。坚决按照行政法的规定执行,废除返还罚款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且,行政机关对非法营运的车主的处罚,应做到证据充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的规定,对被处罚者的提问能够清楚的回答,而不是含糊其辞,滥用行政权力。
其次,完善举报有奖的制度。因举报能获得奖金,且奖金额度为几十到几百元,对于一般人来说,这是一个较大的数额,少量的努力可以获得如此高的回报,便催生出很多专门以举报为生的人。而在利益的诱惑下,他们根本不能保证事件的真实性。一方面妨害了行政管理秩序,另一方面导致许多无辜的人受害。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应严厉打压乱举报的现象。对于诬陷车主的、无真实证据而举报的人,应要求其对车主道歉,并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人,可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在及时认识到钓鱼执法在我国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我们应废除钓鱼执法,铲除这颗败坏社会道德的毒瘤,让人们对社会产生信任感,重拾对我国法制的信心。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