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自动续租合理吗

如题所述

房屋租赁分为定期和不定期租赁,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谓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期限,租赁期限以20年为限。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合同没有明确的租赁期限,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租赁关系,但应当给予对方一个合理的准备或过度时间。
我国法律并没有自动续约的规定,当固定期限的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出租人也接受交纳租金,即视为自动续约,但合同的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其他合同权利义务,比方交纳租金的方式、交纳的期限、房屋维修等等,按原合同约定执行。这是基于法律对交易的安全性考虑,既然双方没有对合同的条款达成更改的合意,就按原合同条款约定执行,有利于交易稳定和持续的经济秩序。因此,在实践中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为了自身权利有所保障,都应当及时续签租赁合同,承租人不会被人随意赶走,出租人不会出现租赁房屋空闲,留足时间招租。而续签租赁合同,合同期限就是固定的,双方都可以擅自违约,否则都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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