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职责范围及义务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物业职责范围

1、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2、公共绿化的维护。

3、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4、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5、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6、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7、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8、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二)物业公司的义务

1、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服务;

3、按照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4、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

5、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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