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沙治沙条例第一章  总则

如题所述

为有效防止土地沙化,治理已沙化和有明显沙化风险的土地,确保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本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任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沙化预防和沙化土地治理的活动,均须遵循本条例。沙化土地的定义包括已沙化和具有潜在沙化风险的土地,其范围由全国防沙治沙规划和本条例明确规定。

防沙治沙工作需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防治的原则,兼顾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防沙治沙工作的领导者,省林业部门负责全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而市、县及农垦系统的林业机构则分别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具体工作,各相关部门需协同合作,共同推进防沙治沙。

沙化土地所在地政府需建立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确保年度任务的完成,未完成者需向上级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防沙治沙工作已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支持相关工程和项目,特别是在贫困区和特定领域如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防沙治沙项目被优先考虑。

政府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支持大专院校和相关机构研究新技术以解决防沙治沙难题,并培养专业人才。防沙治沙的宣传工作也尤为重要,政府通过教育和媒体宣传,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积极性,对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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