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 为确保优抚对象享有医疗保障待遇,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旨在通过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实现全员覆盖、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安全的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和财政能力相匹配,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最高标准提供医疗保障。
第二条【基本原则】
第三条【主要保障方式】 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主要通过组织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等辅助方式。通过资助参保、日常门诊补助、住院医疗补助、特别医疗补助、慈善医疗援助等形式,为优抚对象提供优惠医疗服务。
第四条【保障对象范围】 符合户籍、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条件的优抚对象,包括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退役人员,均可享受医疗保障。
第二章 医疗保障内容、标准及程序
第一节 资助参保参合
第五条【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特困企业职工、三属人员及参战退役人员,可受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资助标准、程序】 受资助参保的优抚对象的应缴费用,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共同审核确认后,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基金中全额支付。
第七条【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户籍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如残疾军人、三属人员、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退役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市民政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参保费用从优抚基金中全额支付。
第八条【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户籍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如残疾军人、三属人员、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退役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市民政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参保费用从优抚基金中全额支付。
第二节 日常门诊医疗补助
第九条【日常门诊补助】 参加各类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除按照参保规定享受门诊补助外,额外享受日常门诊补助。补助标准根据不同身份和条件分层设定,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额补助、其他特定群体每年固定金额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