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经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异地经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参考资料: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谓“异地经营”就是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异地经营”的原因各种各样,有的是为获取政策优惠,有的是因为办公地点没有产权证或者已被其他企业注册占用,当然也有很多是因为缺少法律风险意识,认为“异地经营”现象司空见惯,不会有什么风险。
一、“异地经营”的违法性
根据《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企业只能有一个住所,如果需要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如果擅自变更则会受到行政处罚。由此可知,“异地经营”属于“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二、关于“异地经营”的法律风险
1. 异地经营”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一旦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面临警告、罚款、限期办理登记、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2. 除了行政处罚外,企业还会面临其他的法律风险。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中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给付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上述所在地即为企业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如果住所地和经营地不一致,合同对方的当事人往往会据此抗辩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由此导致诉讼中的败诉风险(《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3. 因为“异地经营”,有的时候企业甚至会丧失诉讼中的抗辩机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无约定管辖情况下,对企业法人提起的诉讼由企业住所地法院管辖。
一旦法院的文书送达到工商登记地址,企业常常会因未收到法院文书失去出庭辩护机会(如被物业签收、公告送达等等),经由法庭缺席判决而承担败诉风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三、“异地经营”法律风险的防范
综上,“异地经营”是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违规行为。基于此,建议:
1. 正在进行“异地经营”的企业,建议尽快变更注册登记地址或另行登记、备案,将企业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对于即将或者打算在住所地外增设经营地点开展业务的企业,建议在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以避免遭受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2. 对于企业确实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异地经营”的,或者是因为某些地方政府的特殊政策允许“异地经营”的,建议企业在其注册所在地派驻专门的联络人;
在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时明确履行地点,尽最大可能规避合同履行风险、诉讼缺席风险等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_异地销售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一般来说,异地经营处罚大概小于3万元,多数情况1万元到3万元之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规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拓展资料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
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