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积金基数

如题所述

公积金的缴存与是否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息息相关,成功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第一步就是对自己的公积金状况了如指掌。按照一般最常见的比例,如果单位和个人按照1:1的比例缴纳,那么单位缴纳225元,个人缴纳225元,如果按照公积金缴纳的最低比例5%计算,也就是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计算,那么上年度的平均工资4500元,这4500就是缴费基数。如果按照公积金缴纳的最高比例12%计算,也就是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计算,那么上年度的平均工资1875元,这1875就是缴费基数。由于你提供的信息很少,所以,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另外,有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按照1:1的比例缴纳的,也就是说450元里面,单位有可能更多,个人更少,不是各交一半的比例,也有可能个人缴得多。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五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各地缴纳比例不一样。
1、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2、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3、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0.2%;
4、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个人不缴纳;
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个人不缴纳;
6、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10年下半年起,全国统一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按工资的12%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
法律依据
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的规定,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一、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二、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4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08元的三倍,即14124元/月。三、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月;周至县、户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060元/月;蓝田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970元/月。四、此次调整仅对缴存基数进行变更,最高缴存倍数、比例不变,仍按照《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西房金管发〔2014〕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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