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应分别在小学、初中、高中入学时填写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学校应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2、各中小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逐步完善。
3、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管理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
4、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管理系统进行查重。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及时提供学生真实信息,配合学校建立学生学籍。
5、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由学生就读学校建立并实行“籍随人走”。
6、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