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19-07-02
2018年8月1日起,出口货物报关单新增加了“境外收货人”一项,很多出口企业闹心了,到底这个境外收货人要怎么填?是不是必须与提运单上的收货人一致呢?
1、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境外收货人”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中对这个项目的填报规定如下:“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就是说报关时,境外收货人直接按出口商的销售合同中显示的客户名字作为境外收货人填报。
2、提运单上的收货人出口货物提运单上的收货人(Consignee)有三种显示方式,在实务中多数是两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指提单的收货人直接显示了收取货物的具体公司或个人名字指示提单:指收货人直接显示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XXX
3、舱单收货人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的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启用新的舱单申报规则,运输承运人在向海关传输舱单数据时要求舱单收货人为实际收货人即实际提货人,或直接填写TO ORDER(指示提单下)。
从上面这三种收货人的填报要求来看,舱单的收货人、提运单上的收货人并没有要求必须与报关单上的境外收货人一致。因此说,从2018年8月1日开始报关出口的货物,其报关单上的境外收货人不需要必须与提运单、舱单中的收货人一致!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