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理解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经营的收益”?

如题所述

所谓生产、经营,既包括从事个体生产劳动,也包括在工业、农业、服务业、信息业、金融证券业等等领域中从事组织管理、承包、租赁、投资等经营活动。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从事上述一切活动所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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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1项规定,婚前一方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因结婚而发生权属的变更。那么,如果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呢?对于这个问题,在《婚姻法》解释三(简称)中也有明确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除孳息和自然升值外,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对此,正确的理解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仍属个人所有,婚后该项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但是,孳息和自然升值除外。那么,如何理解孳息和自然升值呢?首先,孳息是法律概念,在平时的生活中常见的是存款在银行产生的利息,母牛生的小牛,都是属于孳息。
而自然升值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升值。如房产升值是随着社会房地产业发展等因素而大幅升值,而不是以房产所有人主观意志所能决定而产生的升值。所以,无论是孳息还是自然升值,都不是当事人主观思想和行为所能决定的收益。这些收益,都是基于婚前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属于个人所有,而非夫妻共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入;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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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5-10
所谓生产、经营,既包括从事个体生产劳动,也包括在工业、农业、服务业、信息业、金融证券业等等领域中从事组织管理、承包、租赁、投资等经营活动。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从事上述一切活动所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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