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老房子,有房产证。但是名字是第一任屋主的,我们是第三任。第一任屋主死了房产证的名字能改成我们吗

我们家买的老房子是别人那里买来的,属于第三任房主了。房产证有但还是第一任屋主的名字,房产证也是几十年前一张纸那种。现在房子被火烧了。我们想重建去村里批,村里说需要房产证上的原屋主才好弄。但是原屋主早就死了几十年了,请问我们现在还能把名字改成我们自己的吗?

可以换名字,只是过程有点麻烦而已,首先,如果是购买农村宅基地建的房子的话,一般宅基地是不能买卖的,但农村私下还是有人交易,就是去村里过户,当然,也只是村里给你们买卖双方出一个证明而已,把原来的名字写成买主的名字,只是一张证明,以后国家重新换房证了,拿着这张证明去村里领证就能把原来的名字换成现有的名字,不过你所说的原来的户主已经去世了,那么你可能还要重新打一张证明,证明他原来把房子卖给你了,对方已去世,他有几个儿女就全部叫齐,去村里或公证处公证一份对方放弃继承而又证明他们的父辈把房子卖给你的证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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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04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房屋依据其土地属性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两大类。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已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对于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现并无类似的规定。
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现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义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如果你没有那个村的户口,买卖是无法办证的。
《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六种,你和中间房主的转让是违法的。
另外第一任房主死亡,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发生了。
因此,你想办证,必须诉讼了。第二任房主得先办到他名下,他也必须有村里户口。另外你们的买卖都需要经过村集体同意。
总之,你这个办证难度极大。
第2个回答  2019-03-04
1.类似这样的事情一般都是第一房主与第二房主没有过户更名手续,这样他们之间就有漏交过户手续费用,2.现在你与第二房主进行买卖交易,严格讲这个房屋不属于第二房主的,事实是第二房主的,但是法律上不认可,3.你现在要办自己名下的房产证,可能要交纳第二环节买卖的费用,
第3个回答  2019-03-04
很麻烦,必须找第一任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继承人继承之后再过户给第二任,第二任再过户给你。千万不要先给钱
第4个回答  2019-03-03
能 很麻烦
一般需要原屋主的亲属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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