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6-19
应该没有超过时效。要看你在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留下什么申请的证据没有。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4
你只要在张先生伤害之日起一年内在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工伤科要给你出具需要劳动关系确认的补充材料,然后你就可以去进行仲裁劳动关系确认,这样就不会造成过期了。
因为你在一年内已经申请工伤认定了,什么时候仲裁了劳动关系确认就可以申请认定了。明白了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7-28
这个没有关系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第二款所说的除斥期间1年是指提出的时间,而根据第十八条第三款“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补正材料的期间要看书面告知中有没有限定,没有只要合理期间则可,与前面1年的规定不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