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因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年时效怎么办?

咨询:2009年7月110日张先生在单位受伤,出事后单位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其以个人名义申请工伤认定,市仲裁部门要求张先生先去区仲裁部门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就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仲裁这期间造成了,工伤认定的1年时间已过,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时效可以延长吗?

1.如果超出了一年的最长工伤申请时效,劳动部门就不会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该伤者也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正常情况下,伤者应当在一年到劳动部门内申请工伤认定,如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关系存在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依据《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9号)“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之规定,中止该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双方确认劳动关系,等双方劳动关系确认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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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19
应该没有超过时效。要看你在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留下什么申请的证据没有。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4
你只要在张先生伤害之日起一年内在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工伤科要给你出具需要劳动关系确认的补充材料,然后你就可以去进行仲裁劳动关系确认,这样就不会造成过期了。
因为你在一年内已经申请工伤认定了,什么时候仲裁了劳动关系确认就可以申请认定了。明白了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7-28
这个没有关系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第二款所说的除斥期间1年是指提出的时间,而根据第十八条第三款“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补正材料的期间要看书面告知中有没有限定,没有只要合理期间则可,与前面1年的规定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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