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存货的题目和答案,最好有详细过程,越复杂越好

如题所述

其实这个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其他的现金交易是一样的,你付出了多少,记入贷方,得到了多少,记入借方。两者之间的差异,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是支出。比喻你用机器设备、厂房、汽车、自制材料等全部作价1000万元(各250万元)换取黄金1000万元(你转行做黄金生意了,黄金就是你的存货),则初步分录:
借:黄金 1000万元
贷:机器设备250万元
厂房250万元
汽车250万元
原材料250万元
这个分录在做账的时候肯定是不对的,因为固定资产、厂房、汽车的账面价值肯定不会刚好等于250万元。这时,你要根据实际账面价植修改此分录:
假设如下:机器账面原值300万元,已提折旧80万元;汽车账面原值260万元,已提折旧15万元;厂房账面原值20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原材料成本200万元。
机器设备交换时其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机器 220万元
累计折旧 80万元
贷: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3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汽车 245万元
累计折旧 15万元
贷:固定资产--汽车 26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厂房 180万元
累计折旧 20万元
贷:固定资产 --厂房 200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200万元(用材料交换)
贷:原材料 200万元
第一段分录中贷方的资产与对应第二段分录中固定资产清理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修改第一段的分录:
借:黄金 1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机器 220万元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利得 30万元(因机器作价250万元交换,取得了交换收益)
固定资产清理--汽车245万元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利得5万元
固定资产清理--厂房 180万元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利得70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 250/1.17=213.6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33万元。
反之如果是低于账面净值交换,则差异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另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还区分具有商业实质和非商业实质的。分录大同小异。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1-05
长安公司: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实务中,双方都要做购销处理,根据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计算应缴纳的销项税额。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借:固定资产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
  贷:库存商品 1800

2、交易收益=2000-1800=200(万元),作为营业损益,在利润表上反映,不进行账务处理。

3、财税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所以,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以上库存商品的视同销售,从流转税还是所得税方面,新准则与新税法协调一致,不存在财税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所以,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计与税法一致。

永安公司

1、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940
  累计折旧 400
  贷:固定资产 2340

借:库存商品 2000(2340-3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40
   营业外收入 400

2、会计收益=2340-1940=400万元,应该视为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3、财税差异: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的填表说明,企业以固定资产抵债、投资、分配、捐赠、以物易物等,应当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售价或公允价计入主表的第1行,账面价值记入第7行。由此计算的交易收益=2340-1940=400(万元)。不存在财税差异。

换一个角度分析。对于交换损益的确认,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同时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转让资产的净值,税金(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补价收入(补价支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关税费=2340-1940=400万元。不存在财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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