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写门诊病历丢失咋办

手写门诊病历丢失咋办

可以到医院复印、复制病历。

以深圳市为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五十条: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

需要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的,对已完成的病历,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复制服务;未完成的病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医疗机构应当对复印、复制的病历加盖与原件相符的证明印记并标注复印、复制时间。

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病历和检验样本等。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无法通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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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五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机构在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应当成立由三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的鉴定组且鉴定事项涉及的主要学科的鉴定人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或者有两名以上具有鉴定事项涉及学科或者专业的高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参与鉴定,提供相应专业技术意见,并将该专业技术意见作为鉴定意见的附件。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活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E6%B7%B1%E5%9C%B3%E7%BB%8F%E6%B5%8E%E7%89%B9%E5%8C%BA%E5%8C%BB%E7%96%97%E6%9D%A1%E4%BE%8B/22819576?fr=aladdin"target="_blank"title="百度百科-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百度百科-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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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7-04
这个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显然是要有门诊记录的。 但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应当由医疗机构提供;只有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才由患者提供。
第2个回答  2018-03-07
上者回答不对主题。手写病历是患者自己保管的,遗失是不能补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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