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中,若不具备对投资单位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追加投资后需要按权益法处理,若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化,需将前期的公允价值做处理,如前期A公司投资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占了股权的10%,此时其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1000万,现追加投资后总共占了B公司股权的20%且具有重大影响,目前B公司的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2000万,另外在此期间B公司实现净利润100万,那么在转换核算方法的时候,需要按前期10%的公允价值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其实现的利润在确认当期利润、留存收益后列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总调整额为(2000-1000)x10%=100万。但若从子公司投资变为重大影响时,该部分处理则有不同,如A公司原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占了其股权的60%,现处置了其中20%,所剩股权40%,假设原来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1000万,现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2000万,在此期间实现的利润100万,则只需要按100x10%=10万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而不是按上面的(2000-1000)*10%=100万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先想请教下高人,为什么会存在这种处理上的差异,理论依据是什么?
谢谢,你让我知道了财务中的一种处理方式。但就本问题而已,若按照你的这个说法,在上述问题的第二个处理就应该以(2000-1000)*10%=100万进行账务处理,而非10万。具体可以看09年注会课本P91-P92例【4-17】。
而且按照这种说法,那么在调整第一个问题10%股权的时候,就应该按公允价值*持股比例,对于商誉部分就不需要加以确认了,但在注会书中的例题中是需要确认的,那么这种财务的处理方法,能否作为一种通行的做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