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处理中的问题

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中,若不具备对投资单位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追加投资后需要按权益法处理,若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化,需将前期的公允价值做处理,如前期A公司投资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占了股权的10%,此时其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1000万,现追加投资后总共占了B公司股权的20%且具有重大影响,目前B公司的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2000万,另外在此期间B公司实现净利润100万,那么在转换核算方法的时候,需要按前期10%的公允价值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其实现的利润在确认当期利润、留存收益后列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总调整额为(2000-1000)x10%=100万。但若从子公司投资变为重大影响时,该部分处理则有不同,如A公司原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占了其股权的60%,现处置了其中20%,所剩股权40%,假设原来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1000万,现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2000万,在此期间实现的利润100万,则只需要按100x10%=10万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而不是按上面的(2000-1000)*10%=100万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先想请教下高人,为什么会存在这种处理上的差异,理论依据是什么?
谢谢,你让我知道了财务中的一种处理方式。但就本问题而已,若按照你的这个说法,在上述问题的第二个处理就应该以(2000-1000)*10%=100万进行账务处理,而非10万。具体可以看09年注会课本P91-P92例【4-17】。
而且按照这种说法,那么在调整第一个问题10%股权的时候,就应该按公允价值*持股比例,对于商誉部分就不需要加以确认了,但在注会书中的例题中是需要确认的,那么这种财务的处理方法,能否作为一种通行的做法呢?

这个问题确实是个问题,看了某人的博客(http://hi.baidu.com/%CB%EF%D5%FD%B2%A8/blog/item/4acec413115f4a8a6438db68.html),引用如下:
CPA 会计教材上,对于减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仅仅对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导致的净资产的增加进行了追溯调整,而没有对其他权益变动进行调整,为什么呢?很简单,这涉及到权益法投资时点的问题。假设为60%转为40%,减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此时,对于两次投资时点之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并没有完全调整,只是调整了之间实现的净利润,而对于剩下的净资产变化的部分没有调整,原因是剩下的净资产变化部分是属于资产评估增值导致的净资产的增加,这部分资产评估增值是被投资方一方评估的,且不会计入账簿,对于投资方来讲,不会承认这部分资产评估增值的净资产,因此投资方只调净利润对应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这里的权益法投资时点是60%的投资(即,40%的投资在此时就已经满足权益法核算的条件),投资方只有在权益法投资时点才会亲自评估被投资方的资产,这时评估的资产增值才会予以承认,在减资后40%时,不是权益法投资时点,因此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予承认。同样的道理,增资还是成本法转权益法,就需要调整全部的净资产变动了,假设10%到22%,权益法投资时点为22%时,那么此时投资方会对被投资方的资产进行评估,从而承认其资产评估增值导致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增加,因此这部分净资产变动也会相应的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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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1-15
这就是一种财务上的调整方法。

即投资方以被投资方的所有权权益账面价值为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投资成本进行调整。

调整以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为被投资方的权益部分公允价值*持股比例。
第2个回答  2009-11-18
你这个问题10分,真的不值得长篇大论的给你回答,但是说的少了你又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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