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需要什么证据才能立案

如题所述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物证即可以证明案发现场的一些物质或痕迹,比如作案工具、血迹、脚印等;
2、书证;书证即一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书面材料,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即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的非当事人,证言即他们对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的陈述,这些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4、被害人陈述;即合法权益遭到直接侵害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做出的陈述和承认,当然如果是比较严重的命案,当事人已经死亡,那么虽然存在被害人,但不存在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就是和被害人相对一方的陈述以及对于指控的反驳,这其实也是证据的一个重要部分。
6、鉴定意见;即专业人员用相关的仪器设备,就案件相关的一些人或物进行鉴定以后下的结论,比如说对主张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从有人报案开始,到最后案件落下帷幕,中间进行的一系列关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留下的记录,都是证据的一个部分。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即摄像、录音等信息;电子数据就是基于计算机和现代通信、管理技术形成的一系列客观资料,比如说微信聊天记录等。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且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即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由上可知,立案需要的证据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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