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4年买了个临街顶楼6楼的房子,购房合同补充条款上写我的房顶和大露台(就是五楼的房顶)使用权归我。但从我买房子开始,楼顶和露台上就有个大广告牌。我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按从物随主物转移的原则把广告牌判给我。官司一直打到2009年,法院判决广告牌归广告公司所有。我现在可以要求广告公司把牌子拆走并赔偿我买房后至今的经济损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