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的问题很大,也很重要。先结合你的问题具体说一说,然后再谈因果关系和经验的问题。
生活中,我们经常口渴“想喝水”(在前),然后“拿杯子”喝水(在后),这种前后相继有关联的行为,我们一般认为一个(前)因,一个(后)果。注意,口渴“想喝水”是“拿杯子”喝水的因,“拿杯子”喝水(在前)是“喝(到)水”(在后)的因。“想喝水”和“喝(到)水”不是一个概念。
以前的放鞭炮声音大的经验(原因)导致“放鞭炮前捂住耳朵”(结果)。因果关系中的经验可以是事件。我们所说的原因其实都是经验,都是人脑思考总结的东西。杀人的想法(动机)也的确可以理解为杀人的原因所在。
所谓心领神会的默契也离不开经验,之所以说有默契就是经验验证了的。
因果关系是逻辑学和形而上学的主要论题之一。休谟之前的传统观点一般认为因果关系是一个实际的特性,用来表述两个事件之间的必然联系。而休谟认为“原因和结果的观念是由经验得来的,经验使我们知道那样一些特定的对象在过去的一切例子中都是经常结合在一起的。当我们假设一个和这些对象之一类似的对象直接呈现于它的印象中的时候,我们因此就推测一个和它的通常伴随物相似的对象也存在着。”休谟指出“除了愚人或疯子,显然没有人会否认经验的权威,或排斥经验这个人生的伟大指导。但我们却不能不让哲学家以其强烈的好奇心来考察究竟是人性中的什么原则,可以给予经验如此巨大的权威,并使我们由自然界各种差异物象间的相似关系来求得一些利益。由似乎相似的原因,我们便期望有相似的结果。这就总括了我们一切根据经验的结论。”既然只有经验能告诉我们自然的条理性,而我们并未经验到必然联系的事例,所以,“我们从因到果的推断,不是从观察这些特定的对象得来的,也不是由于我们洞察对象的本质,因而发现它们彼此的依赖关系而得来的。没有任何对象涵摄其他任何对象的存在。”“我们只能根据经验从一个对象的存在推断另一个对象的存在。”这不是逻辑的、可证的或自明的联系,而是我们习惯联想的结果。因果关系的预测只能以对经验事实的归纳为根据,而没有必然的或确实的根据的结论。
推荐你有时间看看休谟的《人性论》,或许可以帮助你思考。
追问很感谢您细致的回答。但关于休谟的理论我看不懂,记得休谟本身就不承认因果关系。请您解答,到底经验能不能作为一个事件的原因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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