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税收理论对我国的税制改革有何借鉴意义

如题所述

【1】我们需要重新认识所得税的公平功能,并且重新探讨累进性所得税制的合理性。

传统的观点认为:在改善收入分配公平方面,所得税具有商品税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甚至于在实现效率方面,所得税也较商品税为优。只是由于所得税在管理上的复杂性,才导致商品税的广泛采用。然而,米尔利斯基于其理论模型所做的数值分析表明,所得税在改善收入不平等方面的功能并不像人们设想得那么好。这一认识的重要性在于,一方面,我们需要重新挖掘商品税的公平功能;另一方面,如果商品税和所得税在实现公平分配方面的能力都很有限的话。那么,出于公平方面的更多考虑,我们是否应该把目光更多地投向那些小税种,如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
  
对累进个人所得税制,不仅在微观方面被寄予公平分配的厚望,而且在克服宏观经济波动方面也被委以重任。但最优所得税的理论探讨和数值分析都表明:最优税收函数不可能是累进的。最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不应最高而应为零;除端点外,最优税收结构应当近似于线性。另外,根据弗里德曼的负所得税方案和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的数值分析结果,负所得税方案不仅在实现公平方面有其诱人之处,而且在把效率问题同时纳入税制设计的范畴中时,它也仍然富有吸引力。
  
【2】税制改革应综合考虑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

最优税收理论的重要贡献之一是把效率与公平问题纳入经济分析框架之中。在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确难免会发生冲突,但是,效率与公平目标之间也并非总是互不相容的,比如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就向我们展示了这一点。我们有必要,也有可能通过对各种税收的具体组合,达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目的。
  
【3】完全竞争经济是最优税收理论标准模型的主要假设条件之一,这种假设条件适合于市场机制发挥较为充分的西方发达国家,却可能不适合差异很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其主要目标应当是扫清影响经济发展的障碍,动员各种资源提高经济增长率,这与发达国家的改善收入分配、平衡公平和效率的目标之间存在区别。因此,在借鉴最优税收理论进行税制设计时,在公平和效率的选择方面要与西方国家有所差别。从模型设定上,这意味着用于度量公平和效率的社会福利函数在选择形式上的区别。

【4】如果要在实践中实行最优税收理论所推导的各种规则,可能需要对财税制度进行大幅度的改革,但这不太现实。

基于这一考虑,许多国家选择的是渐进式的政策改革,即逐渐增减某些税种和调整某些税率。另外一个富有启示性意义的结论是,改革过程中可能产生暂时性的无效率。这表明,政策改革之路可能不会一帆风顺。

效率、公平原则是现代税收的两个重要原则,理论上的最优税制既要体现效率原则,也要保证公平原则的实现。只有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两个方面才是最好的税制。但就具体的税种来说,往往不是低效率、高公平,就是高效率、低公平。高效率、高公平的最优结合是少有的,就某一具体的税收政策来说,往往不是以效率为主导,就是以公平为核心,二者并重,并不一定是理想状态。因此,对税收公平与效率的研究,必须跳出具体的税种或税收政策的圈子,而要从整个税制或税收总政策来思考。

商品税和所得税“双主体”并重已成为大势所趋,完善各税种的内部结构、突出重点税种的主体地位也已成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当务之急。无论是商品税还是所得税,在税率设计和课税范围等方面都存在很多不足,有些甚至严重背离了税收的公平效率原则,成为阻碍税制优化的瓶颈。西方优化税制中的某些内容完全可以为我所用,尤其是最优商品税和所得税理论将为我们带来很多借鉴意义。

西方发达国家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依然关注提高效率、促进经济增长的问题;但是在市场经济越发成熟的今天,所得税的功能急需强化,其主体地位也会在未来得到确立,这种转变在税制设计时需要考虑。有些国家从本国国情出发或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在建设本国税制时,实行以公平或效率某一方面作为侧重点的税收政策,从而形成效率型税制或公平型税制。这样的税制往往更具实践价值,如发展中国家实行“效率型”税制比之实行“兼顾型”税制更能促进本国经济腾飞;发达国家实行“公平型”税制更有益于社会安定:总之,把税制的设计同本国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战略结合起来,显然是对公平与效率二者更深层次和更高层次的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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